实名反映材料

2024-10-27 20:28:44  来源:网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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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系福建汇鑫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表:吴晓龙,男,汉族,1982年03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8203172018,联系电话:18016729650。(附委托书)

   现福建汇鑫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实名举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及法官路军,在处理北京市房山区2022年政府报告内重点项目张坊镇、大石窝镇及河北镇的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违法违规,导致我司190.4万元的设备款项无法追回。

    一、案件背景

     2021年初北京华宇辉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福建汇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订购了生活垃圾就地无害化处理设备(附件1:合同),旨在装备北京市房山区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项目(附件2:政府报告文件),张坊镇、大石窝镇及河北镇的垃圾无害化处理设备。至2021年末,这些设备已顺利完成安装、调试,并通过了华宇公司在2021年末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报告(附件3:检测报告)。随后,设备交由第三方公司运营,设备持续稳定运行2年之久。然而,因为汇鑫公司多次催讨190.4万设备款项,华宇公司始终未予支付,2022年10月汇鑫公司向房山区法院提起诉讼。华宇公司不顾之前多次表达要支付货款的事实,为了拖欠货款,在诉讼中恶意提起反诉,要求汇鑫公司退还已支付货款,房山法院在地方保护的考虑下,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出现选用无资质的鉴定机构、违法开展鉴定、错误认定事实等严重错误,导致汇鑫公司不但无法拿回货款,反而面临巨额赔款,导致企业陷入经营困境,大量员工无法安置等问题,极大破坏了北京的营商环境。

    1.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审判不考虑社会效果,损害司法公信力。房山区法院路军涉嫌颠倒黑白,完全无视房山区政府对3个项目的好评和表彰(附件4:好评文件),相关城管委已付清3个项目货款,政府两会对设备稳定运行的表彰(附件5:表彰文件),城管委、采购方、华宇公司、5位专家认可的论证意见书(附件6:论证意见书),且截至本案生效判决作出,华宇公司仍持续在其网站、公众号对三个项目作为成功案例进行宣传(附件7:网站宣传)。房山法院的错误判决罔顾事实,极大破坏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北京市房山区法院认定事实明显错误。房山区法院路军偏袒枉法,在设备已由华宇公司在2021年委托第三方检验合格,且交运营方运营2年正常使用(华宇提供给法院运行证据),并已收到政府款项情况下(附件8:付款记录单),路军法官完全无视以上证据,此行为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公正性,偏袒了被告方,忽视了原告方的合法权益。

    3.案涉项目存在串通招投标的违法行为。房山区城管委及华宇公司存在先建后批违法违规操作项目,将2022年的政府工作报告项目,2021年就交给华宇设计建设运行,并且镇政府将项目的建设工程,在未中标的情况下交由华宇公司建设,后进行招投标工作(附件9:串标证据),所以我司有理由相信此案件存在徇私枉法、不当干预等违法行为。

    4.北京市房山区法院违法启动鉴定程序。房山区法院路军在认定证据和事实方面存在明显偏见,在鉴定过程中,法官路军允许华宇公司单方面对使用两年的设备进行鉴定,导致案件判决结果严重失衡。

    5.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没有资质,鉴定报告不合法。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法官路军认定的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及其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无权进行本案鉴定。首先,中检北京公司本身并不具备进行本案所涉及的环境保护设备及特种设备鉴定的资质。进行此类鉴定需要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附件10:CMA无资质证明),但中检北京公司并未取得这些资质。其次,鉴定意见书上的鉴定人员吴俊、冯东超也仅持有中检北京公司的培训证书,并未获得CMA资质认定,缺乏进行本案鉴定的专业资格。此外,鉴定意见书的签字人丁艳的签字能力范围也仅限于公证鉴定,且中检北京公司的能力认证范围中明确排除了特种设备和环境保护设备的品质检验(附件11:CNAS无资质证明)。

    综上所述,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及法官路军在采信一份毫无法律效力的鉴定意见书的同时,罔顾客观事实,作出了错误的判决,严重损害了汇鑫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我司诉求北京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进行严查此事,尽快追回我司190.4万的欠款。同时,鉴于该项目作为对民生及经济具有重大影响的政府项目,其设立到落地的整个过程中存在的流程、款项流动等问题也应引起相关政府单位的高度重视。相关部门应全面核查项目各个环节,确保该项目的合法合规性,以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和法律的严肃性。

   以上反映材料属实,如有不实,我愿负法律责任。

  福建汇鑫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表:吴晓龙
     日期:2024年10月2

   附委托书:

附件1:设备分包于2021年01月28日采购张坊镇生活垃圾热解气化处理项目的设备合同

设备分包于2021年01月28日采购大石窝镇生活垃圾热解气化处理项目的设备合同

设备分包于2021年01月28日采购河北镇生活垃圾热解气化处理项目的设备合同

附件2:政府报告文件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文件:房政发〔2022〕2号:2022年区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方案指出:各牵头单位:各牵头单位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按照“细化、量化、项目化”的要求,建台账、定清单,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和调度,抓住窗口期,早动员、早部署、早行动,驰而不息讲政治、硬作风、强执行,确保优质高效完成各项任务;九、刘金辉同志负责,16.围绕居民家庭源头分类,加快垃圾分类驿站、可回收物中转站等设施建设,9 个乡镇逐步实现生活垃圾就地无害化处理。

九、刘金辉同志负责,

16.围绕居民家庭源头分类,加快垃圾分类驿站、可回收物中转站等设施建设,9 个乡镇逐步实现生活垃圾就地无害化处理。牵头单位:区城市管理委

附件3:2021年未华宇公司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

合格检测报告:

大石窝镇合格检测报告:

河北镇合格检测报告:

附件4:1、【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提高城乡精细化管理,房山绣花功夫打造城市高品质!日期:2022-10-1209:43来源:区城市管理委

8个乡镇生活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全区垃圾分类有了实质性改善。

https://www.bjfsh.gov.cn/zhxw/fsdt/202210/t20221012_40052075.shtml

2、北京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现场会在房山区召开

日期:2023-05-25 09:31来源:区城市管理委

积极推进生活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建设及农村废弃物资源化处置利用路径,抓好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和资源化利用

https://www.bjfsh.gov.cn/zhxw/bmdt/202305/t20230525_40062231.shtml

附件5、【房山两会】点赞!2022年这些优秀提案获表彰,快看看是不是你关心的!日期:2023-01-0218:25来源:区融媒体中心--内容:厨余(其他)垃圾就地无害化处理设施13处,全区生活垃圾精细化管理系统稳定运行。

八、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建议

提案人:赵建

承办单位:区城市管理委

四是提升末端分类处理的设施能力。建成区循环经济产业园并投入使用,累计处理生活垃圾30.5万吨。累计建成垃圾分类驿站155座、可回收物投放点338个、大件垃圾和装修垃圾投放点883处、可回收物中转站7处、厨余(其他)垃圾就地无害化处理设施13处,全区生活垃圾精细化管理系统稳定运行。

https://www.bjfsh.gov.cn/zwgk/hygq/202301/t20230103_40055999.shtml

附件6:城管委、采购方、华宇公司、5位专家对设备技术参数、工艺参数、技术路线、二次污染控制措施认可的专家论证意见书

附件7:网站宣传

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

https://www.huayuhuihuang.cn/product/143.html

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

https://www.huayuhuihuang.cn/product/204.html

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

https://www.huayuhuihuang.cn/product/203.html

公众号:bjhyhh2016 北京华宇辉煌

1、北京华宇辉煌部分项目案例

原创华宇辉煌北京华宇辉煌2024年06月26日 10:45北京

生活垃圾处理案例

附件8:付款记录单

附件9:1、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热解气化处理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2021年7月15日招标;但在2021年5月土建工程已做好。华宇公司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2、华宇发货通知函2021年5月17日:7月份中标,5月份要求要发货,证明华宇公司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3、华宇公司在2021年7月15日招标前,已在2021年5月-6月张坊镇项目点的土建工程设备安装已做好。华宇公司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4、2021年5月18日汇鑫公司应华宇公司郭亮、宋丽要求设备进场,2021年6月17日要求安装张坊设备。2021年7月份中标,2021年5月6月份要求要装好设备,证明华宇公司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附件10:我司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到,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没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CMA质资认定获证机构能力证书类别废气的检测能力,就在鉴定意见书上出具未完整的检测原始数据;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未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而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属于违法行为。

附件11:我司从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查到,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没有CNAS检验机构认可的特种设备和节能与环境保护的检验质资。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检验机构认可证书。根据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网站查询信息,中检北京公司被认可的检验能力范围,公证鉴定中的品质检验一类,依据的检测标准:CCIC-BJ-WI-115-02-2014《产品鉴定工作规范》明确标注除外的范围内包含特种设备和环境保护设备。

来源网易

https://c.m.163.com/news/a/JFGNVSJJ055672F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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