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国家卫生部、北京市人民政府各位领导:你们好!
我叫孙彦东,身份证号,222327196806040017,联系电话13522225822.我向您们反映的是:北京集水潭医院医风败坏,管理混乱,违规操作,导致我父亲病情加重!此事已被沉冤了9年多!
事情经过:
我父亲(患者):孙成德,男,79岁,汉族,身份证号:222327193506020010,系吉林省通榆县第四中学退休教师。
2012年3月29日,患者到北京积水潭医院就医,骨科主任郭晓忠教授为患者做了检查,又参照之前的广州军区总医院的拍片,郭主任确诊患者患有膝关节骨性关节炎(左为重),并建议通过手术置换全膝关节才能解决患者的根本为题。患者没有异议,同意住院。骨外科当时床位紧张,郭主任与心内科主任联系病床让患者先住进心内科,对患者高血压、冠心病进行调整及常规检查,然后再对患者实施人工全膝关节置换手术。
29日上午,患者在家属的陪伴下,步行上楼、下楼、地下室看病,办理住院手续,到心内科疗区(中四),已是中午,在护理站,患者量身高(172cm)、称体重(71kg)然后住进医院,病床号403—5、登记号02999221、病案号504446。
这边医生告诉家属患者骨科手术必须做全面检查。没办法,患者开始了“医院巡医”,结果各项检查费用共计人民币11000元。
4月6日,郭主任及外科医生到病房告诉患者和家属:手术时间定于4月11日上午,是第一台手术,在 4月9日上午,心内科医务人员把家属叫到办公室,宣称以评估患者心脏能否承受得住骨科手术为由要对患者做“冠状动脉造影检查”。家属不同意这个创伤性检查,提出质疑:1、患者住院目的是为实施人工全膝关节置换手术,不是治疗冠心病,决定手术之前郭主任已根据患者的身体素质、体能及之前的检查结果,做了确定的评判,对手术的风险、方案及抢救措施做了完整的评估,认为患者可以接受手术,没有必要再做“造影“检查。如果要补充“造影”检查就应该是骨科通知家属。4、“造影”检查需5000元,患者白遭罪,钱白花(当地医院80元以上的检查费一概不报销)。另外,患者好不容易才盼到11日手术,万一有个什么闪失手术做不成啦。
医务人员说:“造影’检查就两三千元,会给报销,不耽误患者11日手术。双方各执一词,毫无结果,已过下班时间,医务人员让家属即我母亲回病房,中午家属到处找郭主任及主管院长联系方式,医院工作人员说院长开会去了不在本院。下午医务人员又把家属叫到办公室,家属说:患者不做“造影”检查。严厉地说:患者不做“造影”检查,骨科手术就不能做,就得出院。医务人员的做法是逼寡妇出门,,无奈我母亲只得被迫满足医务人员的无理要求。
家属问医务人员:患者在筛查疾病时有没有与造影剂相克的疾病,医务人员回答:“没有”家属又问医务人员患者筛查出什么疾病,医务人员说:“有前列腺增生、肾囊肿”。家属吃惊的问:“增生和囊肿是不是瘤?”医务人员说:“不是,前列腺增生是老年病,肾囊肿没事。”家属又说:“如果造影时发现患者血管狭窄就直接放支架,别白遭罪白花钱,别耽误11日患者手术。”医务人员说:“不行,患者现在用的是活血药,放支架之前要用抗血凝药。”家属听后又坚持不做“造影”检查。医务人员说:“不做造影检查,就让患者马上出院。”家属真是被死逼梁山,无奈只能再次答应做“造影检查!”随后医务人员拿来冠状动脉造影同意书,让家属签字,4月9日14时30分患者被推进导管室,约17时30分患者被医务人员推回病房。他不知道这次不寻常的“造影”检查,给他带来的无尽的痛苦正悄然而至!患者回病房后医务人员第一时间把家属叫到办公室,告诉家属,患者心血管几乎一半狭窄还有斑块,至少要放二至三个支架。建议患者家属此次住院先做心脏支架手术,半年后再做骨科手术。家属不同意。医务人员又说患者不放支架,骨科手术也不能做。如果家属坚持做骨科手术必须向医院写申请,经院务会讨论决定,否则就得出院。家属拿着造影碟到外院去请教,外院看了患者的光盘,回答是可放可不放,不影响骨科手术。家属此时失魂落魄地发呆着还要不断的给患者喂水、接尿。4月9日21时患者感到排尿困难,每次想尿却尿不多少,还感到憋得难受。持续两个多小时后,23时患者偶尔只能挤出点尿。家属找医务人员解决,医务人员说最好是自行排尿能减少尿路感染,告诉家属热敷也能缓解。家属于是用热水袋、毛巾放在患者的小腹上热敷,仍然是无济于事,还得反复的接尿,想尿又尿不出来来,一直持续到次日。4月10日早,家属到医生办公室和医务人员理论,患者造影后为什么出现这种情况?医务人员说患者造影后肌酐还下降啦,,这句话,家属感到一种不祥的预感。
19日零时,患者尿袋出现肉眼,尿血,当即去找值班医生,办公室空无一人,直到次日(20日)当班医生10:46才出现!做了血常规、尿常规(尿样是更换尿袋又是应用抗生素的标本)检查,化验出的选项结果多是在警戒值内,血培养、尿培养特殊细菌涂片及染色检查结果却告诉患者找不见了,血培养检查是败血症的重要依据,血清内革兰氏性细菌的内毒素检查,有助于判断革兰氏阴性杆菌败血症,患者之后患上的败血症,是一种复杂的可累及各组织脏器的全身性感染,属危重病急救医学的范畴。如果值班医生及时处理,至少能提前十几个小时的治疗,可及时控制病情发展对于一个危重病人救命是分秒必争,值班医生职责是什么?(有据可查)医院故意误诊误治。
患者在败血症期间手指颤动是否败血症处于高凝状态?低蛋白血症已形或高脂血症?高脂血症是肾病综合症主要表现之一。患者败血症期间引起凝血因子异常,高凝状态,血栓形成,感染并发的脑膜炎……。患者有疾病症状表现。医院未按规定进行该做的相关检查,!患者入院时的正常指标为什么都会变成异常指标?为什么提前停药?医务人员心知肚明,患者新生多种疾病及并发症,医务人员宁愿患者疾病任其发展,也不做相关检查以免怕被抓住把柄。患者被筛查出的疾病同样也没有医疗干预,医务人员医疗行为的背后究竟隐藏着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医务人员是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还是违背医学伦理道德,还是学术不端行为?医务人员想讹诈患者几万元心脏支架盈利的企图跑了汤,如此报复患者,是拿患者的生命当儿戏。
2014年,患者在家乡当地医院住院,检查碱性磷酸酶是正常高值的3.06倍,丫谷氨酰转肽酶是正常高值的6.56倍,谷丙转氨酶是正常高值的1.27倍,血红蛋白浓度,平均血红蛋白浓度,平均血红蛋白含量,红细胞压积底于正常值,脑部CT检查为:皮层下动脉硬化性脑病。这与患者2012年住院造影及重症中毒感染败血症密切相关(有据可查)。
有相关数据证明,3月29日患者步行去积水谭医院就医的目的是治疗骨性关节炎,置换人工关节。住院期间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筛查中发现患者肾功能不全,双肾弥漫性改变,前列腺增生,前列腺总特异性抗原、游离qSA异常升高,医务人员发现患者肾功能不全重大疾病,医务人员没有告知患者病情,更对患者遭误诊误治,又让遭受进一步的肾功能损害。
还有相关数据证明:4月6日骨外科已通知患者11日上午首台手术,9日心内科不顾患者病性;没有评价术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没有进行术前讨论对患者冠造的必要性和风险评估,对高龄患者施实施冠状动脉造影检查。该检查与患者疾病治疗没有丝毫关系,对患者百害无一利。患者被逼接受冠状动脉造影术后,医务人员又威迫患者接受心脏支架的植入,遭到患者拒绝。;医院未经患者及家属同意,医务人员擅自取消患者膝关节手术,并采取一系列的医疗报复手段,导致患者患上了一轮轮的医源性多重感染疾病,这是是有据可查的。
又有相关数据证明:患者刚入院时血液细胞的白细胞、红细胞及各类蛋白指标是金标准,自从患者做了冠状动脉造影术及留置导尿管后引起感染,特别是患上了败血症后,有据可查,患者的肾功能急剧下降!从肾功能不全一期到三期。血液重要细胞指标由原来的金标准明显出现异常,白细胞增高、减低,中性粒细胞及呼接近百分比顶峰,嗜酸细胞消失,淋巴细胞几乎消失。患者出现血尿、菌尿、蛋白尿、白细胞尿,尿白细胞、机体功能严重失调,多个脏器功能衰竭,患者险些命赴黄泉。这期间有数据支持!医务人员该去完善的检查不完成;对于患者急剧下降的蛋白、红细胞指标停止检查,对患者重症火症只用12天抗生素,过早停药停止各项检查。。还有相关数据支持:患者住院36天,膝关节置换手术没做,体内留置导尿管23天,消瘦了16斤,患者带着新的十余种疾病坐着轮椅出院。
还有一个事实不容质凝,用证据说话,患者此后2年内因消化道出血休克死亡,积水谭医院对患者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有据可查!患者因医疗机构故意实施的不法行为,造成患者损害以致死亡是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这个过度检查就是医务人员实施阴谋计划的开始,,医务人员故意取消患者的手术,故意致患者医源性多重感染,故意误诊误治,故意让患者重病缠身,故意隐瞒患者病情,故意报复陷害患者!
有数据证明:患者入院时血细胞、蛋白指标,一口排列整齐的牙齿;肝脏包膜光滑,回声均匀,肝内管道清析;脑电诊双侧椎动脉颅内段,基底动脉,血流速度及声频正常;按患者的年龄衡量这都是金标准。还有数据证明:患者自造影及重度感染后,患者身体被摧残得极度透支,并出现严重症状,各项金标准指标严重超常,甚至出现极值,尿潜血多个加号,医生误诊误治,患者带着严重病情出院,导致患者骨性关节炎只能用药物缓解疼痛,患者氮质血症、低蛋白血症、贫血症都是出血倾向疾病,长期服用保秦松可引起这种出现性疾病。贫血又与出血互相关连,两者间都互相影响,联系密切;尤其是贫血中的出血反应,无论是贫血引起出血,还是出血引起贫血,患者败血症体内出血较多,凝血功能障碍的并发症是由于血液在单位体积中血红蛋白浓度、红细胞计数和红细胞压积低于正常最低值,以血红蛋白浓度降低为主要的一组症状,血液病症或多种疾病而影响血液系统,,最终导致病情变化,有数据表明:,其中以上出血性疾病引起患者因消化道出血休克死亡,与医疗机构损害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对患者的人身损害,相关部门必须要一查到底,谁的主张,谁必须要承担法律责任!
十、要求
1、赔偿患者医疗费:对患者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膝关节置换术,冠造前的一切检查所发生的医疗费;并且要求:出院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
2、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医疗机构所在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费补助标准计算。
3、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实际陪护费2人;出院后陪3年零6个月,1人护理费,按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4、营养费:患者住院期间及出院后必要的食疗滋补身体所需费用。
5、住宿费:按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
6、精神损害抚慰金:要求医疗机构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按当地居民生活费5年计算。
朗朗乾坤,请纪委相关领导能为我们受害者做主,还我们一个公道!
此致
敬礼!
并请予批准为盼!
家属:孙彦东拜上
于2022年1月17日
附相关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