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人被非法执行的经过
本人反映问题属实,如有不实,愿负一切法律责任。
本人陈秀花,女,1947年12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22194712180821,住江苏省滨海县冠华外国语学校女生宿舍楼自家住宅内。
事实的原委: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5日发出了一份公告:“本院立案受理的申请人李章华申请被申请人完华处国语学校破产清算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处置了被申请人冠华外国语学校位于江苏省滨海县204国道与迎宾路交汇处东北角的房地产(不包含教师宿舍)所有权和使用权,并由买受人江苏省滨海县城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竞得、冠华外国语学校管理人已经告知占用冠华外国语学校破产财产的当事人自行腾空,迁出并移交房屋,现陈秀花、李功仁仍居住在冠华外国语学校 女生宿舍部分房间,为保证房屋顺利交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之规定,现限居住在冠华外国语学校女生宿舍房屋内的人员于2020年6月12日前自行搬离,并不得破坏房屋设施,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江苏省滨海县法院无视《民诉法第97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双方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1条说明的明明确确,第一款(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五)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六)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而江苏省滨海县法院在江苏省滨海县政府县委个别领导主导下,利用陈秀花夫妻不懂法律,钻法律空子,搞了个不靠谱的《民诉法》249条和250条,根本不适用的法律,在对付陈秀花已生法律效力的财产,并且在提出执行异议的情况下,江苏省滨海县法院不作任何回答,对江苏省滨海县老干部陈秀花采取强制执行,有很大的暴力驱赶行为,六个人用白布条把陈秀花捆绑起来,并重重摔了一下,当时丈夫李功仁不在家,李功仁听说后,当时晕倒在医院抢救了六次,当天法院出动警车约二十辆,警察加辅警约200人,陈秀花、李功仁的90岁奶奶听说房子被人抢了,第八天含恨离世(有火化证证明)。滨海冠华外国语学校,女生宿舍楼是陈秀花、李德勋唯一的住所。
另据破产管理人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的第二份债权人会议材料报告,说明2010年7月16日又签订了协议,将女生宿舍折价抵算给陈秀花、李德勋等人,一直居住到2020年8月6日被赶走。
破产管理人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当中只字不提教师宿舍楼50套房子的房产属性,未尽调查职责,未尽做事的职责,这50户人家没有通过法律的手续、程序而继续居住,把有法律手续的陈秀花的宿舍房进行了强制的暴力执行,是典型的选择性执法,违法性执法。江苏省滨海县法院不但违反法律而且违反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规定,任何人的合法财产不容侵犯的基础常识。与江苏省滨海县政府县委个别领导和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相互勾结,狼狈为奸,把法律当儿戏。
《破产法》第130条:“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人陈秀花希望求助于上级领导、纪委、监委及媒体,早日还我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
本人反映问题属实,如有不实,愿负一切法律责任。
附:民事调解书(2010)滨商初字第0331号
协议书 2010年7月16日与冠华外国语学校的抵算协议书
公告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的公告2020年6月5日
有大量的人证、物证等待调查。
附相关材料:
受害人:陈秀花
电话:18905118285
2022年1月23日